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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向用户供气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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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中止向用户供气

  办事机构:崇明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18号

  联系电话:59619547

  申办条件:用户逾期六个月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办事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2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  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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