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管范围:
1、持有《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相关企业。 2、使用陈化粮的饲料加工企业和饲养单位。
有关规定:
1、陈化粮用途:陈化粮仅限用于饲料加工用粮。如需用于直接饲养用粮,需报经上海市粮食局批准。 2、严禁将陈化粮转让、倒卖给其他单位或不法粮商。禁止陈化粮进入口粮市场和回流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 3、陈化粮处理的饲料加工厂(企业)应自觉接受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崇明县粮食局的监督、检查。
陈化粮处理加工厂(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在购买到陈化粮后,必须主动到崇明工商分局、崇明县粮食局登记备案,便于行政管理部门跟踪监管。 2、陈化粮实行专仓、专人、专帐管理,不能与非陈化粮混桩储存。加工时,具备出库单、加工用量配方表、产出成品记录等各类原始台帐、对相关凭证分别装订、统计,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对违章处理陈化粮处罚的有关规定。
1、发现陈化粮处理的企业(饲料加工厂),擅自将陈化粮转手、倒卖给其他企业或不法商贩,一经查实,由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于经营总额的20%的罚款,并取消购买陈化粮资格。 2、根据违规违法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饲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崇明县陈化粮处理监管举报电话:59622528、59611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