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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粮处理监管若干规定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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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监管范围:

  1、持有《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的相关企业。
  2、使用陈化粮的饲料加工企业和饲养单位。

  有关规定:

  1、陈化粮用途:陈化粮仅限用于饲料加工用粮。如需用于直接饲养用粮,需报经上海市粮食局批准。
  2、严禁将陈化粮转让、倒卖给其他单位或不法粮商。禁止陈化粮进入口粮市场和回流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
  3、陈化粮处理的饲料加工厂(企业)应自觉接受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崇明县粮食局的监督、检查。

  陈化粮处理加工厂(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在购买到陈化粮后,必须主动到崇明工商分局、崇明县粮食局登记备案,便于行政管理部门跟踪监管。
  2、陈化粮实行专仓、专人、专帐管理,不能与非陈化粮混桩储存。加工时,具备出库单、加工用量配方表、产出成品记录等各类原始台帐、对相关凭证分别装订、统计,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对违章处理陈化粮处罚的有关规定。

  1、发现陈化粮处理的企业(饲料加工厂),擅自将陈化粮转手、倒卖给其他企业或不法商贩,一经查实,由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于经营总额的20%的罚款,并取消购买陈化粮资格。
  2、根据违规违法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饲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崇明县陈化粮处理监管举报电话:59622528、5961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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