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崇明县农委是本县农业植物检疫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执行机构是崇明县植保植检站。
二、受理项目
依法受理农业植物检疫,包括: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南繁种子检疫。
三、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二)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四、受理对象
凡从事经营、生产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以及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受理程序
(一)调运检疫
1、从本县调出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前15天,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出的检疫要求书,向本县植保植检站报检,并填写《植物检疫报验单》,并经本县植保植检站进行产地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3日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本县单位或个人需从县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先征得本县植保植检站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后,方可对外联系。并在作物收获前二个月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3、在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报检人应按本县植保植检站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准调运: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必须停止调运或销毁。
4、消毒和销毁的一切处理费用由报验单位或个人承担。
5、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本县植保植检站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二)产地检疫
1、按《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2、货主应协助本县植保植检站开展种苗基地的产地检疫工作,对发生检疫对象的原种场、良种场、园艺场、苗圃等种苗种植基地采取检疫封锁消灭措施,并承担所有处理费用。
3、新建原种场、良种场、园艺场、苗圃等应根据本县植保植检站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
(三)南繁种子检疫
1、调出本县的南繁种子在收获前2个月,种子繁育单位向本县植保植检站申请产地检疫,由本县植保植检站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经过产地检疫合格,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种子繁育单位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市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要求书;
3、种子繁育单位持上海市植物检疫证书到海南省植物检疫机构办理南繁准繁手续;
4、种子在南繁基地种植间期,种子繁育单位应在种子收获前2个月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上海市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5、种子繁育单位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到三亚植物检疫站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6、南繁种子调入本县后,种子繁育单位持调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到本县植保植检站登记,在指定地点进行试种监测。
六、受理时间
(一)调运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3日以内《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入地直接换取相同品种、数量的《植物检疫证书》。根据现场或室内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3日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放行;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二)产地检疫:需要检疫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三)南繁检疫: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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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
种类 |
免费
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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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元) |
收费额
占货值比率% |
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
|
种子、苗木 |
植物、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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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大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
0.50 |
0.60 |
0.12 |
1.00 |
0.40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
经济作物类 |
0.70 |
0.70 |
0.21 |
1.00 |
0.45 |
含烟、棉、麻、牧草、油料、花生、糖类、蔬菜及其他。 |
|
水(瓜)果类 |
1.00 |
0.80 |
0.24 |
1.00 |
0.60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
其他 |
证书费:每证1.00元 |
|
说明 |
1、 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 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例收取;
3、 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例(%)收取检疫费。 |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八、受理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一)受理地点:崇明寒山寺路172号
(二)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三)联系电话:39610727
九、办事纪律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职责,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城内寒山寺路172号
邮政编码:202150
电话: 69613777
十一、附录
(一)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2、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3、西瓜、甜瓜、哈蜜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实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4、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
5、中药材;
6、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
7、牧草(含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等:
8、麦麸、麦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二)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1、水稻细菌性条斑病
2、小麦矮腥黑穗病
3、玉米霜霉病
4、马铃薯癌肿病
5、大豆疫病
6、棉花黄萎病
7、柑桔黄龙病
8、柑桔溃疡病
9、木薯细菌性枯萎病
10、烟草环斑病毒
11、番茄溃疡病
12、鳞球茎茎线虫
13、稻水象甲
14、小麦黑森瘿蚊
15、马铃薯甲虫
16、美洲斑潜蝇
17、柑桔大实蝇
18、蜜桔大实蝇
19、柑桔小实蝇
20、苹果蠹蛾
21、苹果绵蚜
22、美国白蛾
23、葡萄根瘤蚜
24、谷斑皮蠹
25、菜豆象
26、四纹豆象
27、芒果果肉象甲
28、芒果果实象甲
29、咖啡旋皮天牛
30、假高粱
31、毒麦
32、菟丝子属
上海市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1、水稻白叶枯病
2、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3、咖啡豆象
4、马铃薯块茎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