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崇明县农委是本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种子管理站是受崇明县农委委托执行农作物种子管理任务的机构。
办事地址: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172号(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执法站)。
邮编:202150
联系电话:39610727
办理时限: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申办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县发证);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市发证)。
(四)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五)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六)经上海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办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程序:
(一)申请种子生产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县农委(或县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县农委(或县种子管理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市农林局(或县农委);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市农林局(或县农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