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
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管安[2000]60号)。
申请范围: 1、 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2、 持有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有关文件。
申办者资格/条件: 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
办理程序: 1、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a、 书面申请报告;
b、 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有关文件;
c、“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二份);
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
f、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五专: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及其购进、使用、仓储等)。
2、受理和审批
(1)医疗机构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应当向所在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初审后,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2)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市药品监管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受理和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崇明分局
地址:城桥镇东门路 306号 电话:021-39611098
时间:周二上午 8:30~11:30
审批部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审批部门联系地址:
上海市普安路189号曙光大厦1102室
电话:021-63879380
时间:周一上午9:00—12:00
办理时限:
分局:确认受理2个工作日
审查10个工作日
市局:审批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