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科)
办理地点: 人民路267号四楼
联系电话: 59629143
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条件: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 有必要的场所。
登记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按行业标准);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拟定名称。
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进行现场勘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纪检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9629141、59622676。上海市民政局投诉电话: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