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科)
办理地点: 人民路267号四楼
联系电话: 59629143
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县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崇明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条件:
(一)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二)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登记材料:
(一) 成立大会决议;
(二) 章程;
(三)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五)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六)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七)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八) 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登记程序:
(一)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办事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办事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 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3、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纪检室和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9629141、59622676。上海市民政局投诉电话: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