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科)
办理地点:人民路267号四楼
联系电话:59629143
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县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当事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会员征集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本人签名)。
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三)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发起人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二)办事结果:批准筹备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复;不批准筹备的,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崇明县民政局纪委、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59629141、59622676。上海市民政局投诉电话: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