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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案件审理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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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审理程序
 
  一、立案

  1、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3)有关部门移送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5)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
  (6)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7)其他需要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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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报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二、调查

  1、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出示证件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三、处罚告知

  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经初步调查审核,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四、陈述申辩

  1、除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外,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承办人员不能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当事人口头申辩的,审理人员做好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五、听证

  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一千元以上或经营性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依法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做好记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双方参加人签名。

  六、案件审理

  1、案件审理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并做好《案件讨论记录》。

  2、审理人员对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等合法性、全面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据此拟订处理意见。

  七、处罚

  根据审理结果由调查人拟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由物价检查所负责人核稿,物价局局长签发。《处罚决定书》签发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处罚人按《处罚决定书》解款。
 
 

 
简易审理程序

  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处以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执行简易审理程序。

  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由检查人员填写《当场处罚登记表》,记录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价格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处罚结论等。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交被检查人员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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