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受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审核工作;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时限定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工作程序
一、受理
由申请定调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定调价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以下资料:
1. 生产经营成本及其变化情况;
2. 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成本分析资料;
3. 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4. 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
联系电话:59621378
联系地址:人民路68号1号楼4楼
二、审核
对定调价理由、依据和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对定调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重大、复杂的定调价项目可委托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预审,并出具成本预审报告。
三、听证
对制定或调整涉及价格决策听证范围的价格,按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
四、回复或批复
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回复或批复,告知申请人。
五、公布
对定调价后的正式批复,由县物价局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崇明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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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 名 |
定价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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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材及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 |
学生专用商品和服务价格 |
县统一或学校统一的校服价格、学生午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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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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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包括乡镇、农场)区域性的公共管网供应的管道燃气价格;计划内液化石油气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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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 |
供排水价格 |
县(包括乡镇、农场)区域性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排水(污水处理)收费;区域性回用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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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交通运输 |
公共交通运输价格 |
县内起讫点在本县范围的公交专线车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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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收费 |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外环线以外中心城镇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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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要专业服务 |
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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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部分房地产 |
房屋成本价、物业管理等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
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部分拆迁补偿安置的补贴及收费标准,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具体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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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
要
公
益
性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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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收费标准 |
下列收费项目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额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办中小学搭伙费和蒸饭费、小学生就餐管理费、小学生晚托班管理费、小学生暑托班管理费;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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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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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标准 |
园林门票价格按市、区分级管理规定(沪价费(2002)017号)及《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沪价费[2001]072号)具体核定: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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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收养经济困难老人的收费保障标准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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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县有线电视中心执收的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标准,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具体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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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环卫、环保服务收费标准 |
部分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公共厕所管理费、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粪便清运费等),具体按《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行[1998]29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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