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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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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所有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各单位和部门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持有“上海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三、《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领,每个财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列核发一张《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副本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数核发。

  四、列入《收费许可证》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有合法批准文件,没有经过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列入《收费许可证》,也不得收费。

  五、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加盖发证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专用章。

  六、收费单位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变动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凭正式批准的文件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七、收费单位变更名称、分设或迁移,必须办理更名手续或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

  八、收费单位撤消、合并的七天内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办撤消《收费许可证》手续。

  九、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应在收费地点张挂正本或收费项目一栏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发证单位每年应对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对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年度审证。

  十一、收费单位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接受年度审证时,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收费标准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20元/套。
 

申领《收费许可证》须知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测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必须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填写好的《收费许可证申领表》、《收费项目表》一式三份并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其它相关资料。


《收费许可证》年审须知
 
  《收费许可证》实施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收费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在规定的限期内携带要求提供的材料,到物价局年审办公室办理上一年度的收费年审手续。
  被年审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填写好的《年审报告书》(一式三份);
  三、批准收费的合法有效文件;
  四、上年度分项目收费收入情况,总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及分析报告;
  五、上年度的收费票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期限更换或补发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20元/份;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遗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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