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工商崇明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电话:59623213
办理时限: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