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电话总机:64220000-5427、5428
办理时限: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见设立);
(2)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
(5)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6)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7)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8)对外投资需提供: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