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工商崇明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电话:59623213
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