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地址: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电话:64220000-5449
办理时限: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手续: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