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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1、受理本县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 2、对经本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二、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县民政局核校名→到县教育局领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县教育局审批→县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县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县民政局核校名→到县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县教育局审批→县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县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我局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我局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五、办事部门: 县教育局成职科 地点:崇明县教育局306室(新崇北路308号) 邮编:202150 电话:59613559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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