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民办事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3    来源: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字体:
 
  受理部门:崇明消费者协会

  受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17:00

  投诉举报电话:12315、(021)59614443


  受理职责:

  受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受理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受理对象: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受理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家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

  处理投诉原则:

  1、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3、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证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处理投诉的时限:

  1、 接到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在十日内答复(法定时限);
  2、处理一般投诉,应在二十日内有调解结果。处理投诉时限,以法律为依据,对一些简易的可以直接解决。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