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崇明县民政局婚姻管理科
办理地点: 兴贤街31号二楼
联系电话: 59611302
办理时间:每周二、六上午8:30至下午4:30。
管辖职责: 负责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在本县范围内捡拾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本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本县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收养本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在本县的继子女。
办事条件:
(一)、办理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需提交的证件
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证明;
(3)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收费标准:
收养登记〈市物价局沪价涉〈92〉第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1992〉价费字349号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1992〉价费字349号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1992〉价费字349号
办事时限: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情况。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监督电话: 崇明县民政局:59629141、59612676
上海市民政局: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