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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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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崇明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地点: 人民路267号二楼

  联系电话: 59611270

  管辖职责:
  1、受理本县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
  2、本县城镇、农村入伍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办事程序:

  1、审核申报革命烈士程序:
  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向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本县城镇、农村入伍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程序: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政策咨询→单位申报→审核、造册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处→由义务兵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 政策咨询→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由农村义务兵所在乡镇负责发放。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
  政策咨询→按死亡人死亡性质由批准机关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死亡人直系亲属持证明书或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私章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局优抚科办理领取手续→县民政局优抚科审核→由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办事时限及结果:

  1、审核追烈申请:对手续齐备、牺牲情节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批烈条件的,自接到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的申请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上报意见。
  2、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次年春节前一次兑现;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在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发给其本人。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日办完手续,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办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2]41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天内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崇明县民政局纪委和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59629141、59622676。上海市民政局投诉电话:6321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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