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
1、患有明确诊断精神疾病持续1年以上、至今未痊愈、社会功能出现不同程度紊乱和障碍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病人。
2、最近1年曾在该院住院治疗或门诊诊治3次以上,每次门诊时间间隙至少两周的病人。
二、评定程序
病人工作单位、居住地街道(乡镇)办事处证明或区县残联可携带下列资料到评定机构委托评定:
1、上述单位有效证明或委托评定表;
2、患者在该院的门诊或住院病史;
3、患者近1个月内未就诊的,应由知情人提供近期相关病情资料。
三、评定结论
评定结论由具有资质的医师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病人进行全面分析评定后作出,评定结论一般当场作出,并直接交上述委托单位。
四、争议复评
对区县机构评定有争议的可直接向所在地残联申请市级机构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