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个人港澳旅游
办理机构:崇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8号
联系电话:59611039*60716、60719
Fax:596275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00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领对象:本县居民(有常住户口)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毫米、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处级领导干部;
(3)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特定身体人员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可免交单位意见。
一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停留期为7天;
二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每次停留期为7天;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崇明县公安局出入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签发。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