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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商务签注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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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港澳商务签注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崇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8号
     联系电话:59611039*60716、60719。    Fax:596275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00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暂住人员办证除外);再次申请10个工
     作日内办结。
 
申领对象:一、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外省市暂住人员,可以申请赴港澳三个月以下商务签注。
 
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经营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3、1年内3次取得3个月多次签注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已获得1年多次签注,且所在企业为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每家企业配额1~2名)。
 
申办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毫米、背景为白色)的   《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或《蓝印户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变更单位,再次申请可免交)。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5、申请1年或3年商务签注的,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或者所在任职的公司代办申请。
 
办理程序:崇明县公安局出入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批、签发。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00
          元/件;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
          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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