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赴港澳探亲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崇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8号
联系电话:59611039*60716、60719。 Fax:596275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00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领对象:1、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
2、 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申办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毫米、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
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 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可免交)。
4、 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办理程序:申请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出入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制证。其余赴港澳探亲申请类别,以及华侨赴港澳探亲的,由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制证。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依据:《中国分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