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崇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
受理地点: 兴贤街31号二楼
联系电话: 59611302
办理时间:
结婚登记:每周一、三、四、六上午8:30至下午4:30;
离婚登记:每周二、六上午8:30至下午4:30
每周五上午8:30至11:00
管辖职责:
1、婚姻登记受理范围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及原在本县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因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而要求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2、不予受理范围:
本县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之间申请婚姻登记,应当到上海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省、市居民(包括蓝印户口)的,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2、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办事程序:
1、行政执法程序
(1)结婚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2)离婚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领取《离婚证》。
(3)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提供证件→查档核实→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领取《结婚证》、《离婚证》。
2、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
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
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监督电话:
崇明县民政局:59629141、59622676
上海市民政局:632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