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妇幼保健所为上海市卫生局指定的崇明地区唯一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标准。
机构内设:婚前医学检查预检室、综合检查室,分设男、女专用检查室、婚前卫生咨询室、主检室及健康宣教室。
机构人员配备:配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及主检医师,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坚持按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一、婚前保健服务法定内容:
㈠、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医师主动地为每一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婚前卫生指导促使服务对象明确:
①婚前保健的重要意义;
②安全与满意的性生活对健康婚配的重要性;
③母亲营养对子代健康的影响;
④疾病对孕产妇及胎婴儿的影响;
⑤遗传病对子代的影响;
⑥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获得避孕方法的权利和对社会的责任。
对服务对象来说,婚前卫生指导是一种动员和教育的过程,促使服务对象认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对保护个人生殖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亦可增强服务对象利用服务的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行为;减少自身造成的危险性。
㈡、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医师和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医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信息,鼓励服务对象建立解决问题的信心,帮助其作出合适决定。
婚前卫生咨询的内容涉及面广泛,包括性和生育的各类问题。在《母婴保健法》条款中,有两项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医师优质的咨询服务方能帮助服务对象自觉地执行法律条款规定。
1、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不宜生育
《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㈢、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通过详细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必要的化验及辅助检查,以确定有无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师对患影响婚育疾病的服务对象应明确提出医学意见,并帮助其解决治疗问题。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上述条款确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种类并规定了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责任。
检查程序及内容:
①预检:询问基本情况
②综合检查(内外科)
③专科检查:男性或女性生殖器检查
④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梅毒筛查、阴道分泌物涂片检查、X光胸透
⑤主检:对受检对象的检查结果进行个别指导或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二、特需服务内容:根据不同需求的服务对象,实行菜单式服务,受检查者可根据自己意愿和需求医院选择检查内容,例:彩超、心电图以及各项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