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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办理时限:
一、开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手续:
一、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二、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三、歇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歇业登记申请表 3、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
一、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二、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三、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事依据:
一、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二、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三、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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