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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地和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及程序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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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崇明县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地     址:崇明县堡镇正大街122号
  联系电话:021——5942143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一、承包
  (一)家庭承包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沪府发[2003]29号》)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2、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
  3、土地承包后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4、妇女与男子享受平等的承包权利;承包权、收益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家庭承包的原则
  1、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承包程序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流转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沪府发[2003]29号》、《崇府发[2003]72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
  1、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流转程序
  1、申请:当事人须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租赁承包地经营权,由所在镇、村组织调查承租人的相关情况,确保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依法签订合同。
  4、登记:采用租用、入股等形成的,当事人应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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