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办事机构:县劳动保障局仲裁科
通讯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联系电话;59626975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至17:30
受理条件:
1、本区范围内企业与职工之间,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2、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受理凭证:
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劳务)合同及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事时限: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仲裁中止不计入仲裁时效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
每件叁佰元,沪劳保财(1998)第21号文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