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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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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因病或因工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县劳动保障局保障科
 
  通讯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联系电话:59628469
 
  办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3、 伤亡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4、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与影印件);
  5、 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企业章);
  7、 外来人员就业证(影印件加盖企业章);
  8、 其他有关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办理时效:
  1、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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