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移交
一.受理申请
1.工作职责
①、受理全县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②、受理对县移交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程序违法的举报。
③、处理来访、来电的接待、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争议自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
②、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
③、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无明确争议相对方的申请。
⑤、已经过市级鉴定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
⑥、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与办公室工作范围不相称的。
二.调查
1.工作方式:必须2人进行调查。
2.调查内容:
①、向医疗机构核实医疗经过,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必须有谈话记录。
②、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医疗过失行为的事实。(注: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应注明)
3.工作时间安排:
①、接到申请书次日上午电话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准备材料。
②、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2日内上报书面材料。
③、第4日实施核实、调查工作。
④、第5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三.讨论
1.工作方式: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由主任签字。
2.填写有关文书。
3.工作时间安排:
①、第7—8日讨论,填写相关处理单,主任签字。
②、第8日填写意见书(填写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及移交函)。
③、第9—10日发送通知(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存档、登记)。
四.移交
1. 移交条件:讨论意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理条件并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处理申请,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移交相关医学会。
2.移交方式:专人负责;送达移交函,并持回执单由接受单位签收。
3.移交材料:
①、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②、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调查情况。
③、有关人员的谈话记录。(复印件)
④、移交函并附回执单。
五.工作时限
15日内完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工作及医疗事故争议移交有关医学会的工作。
审 核
一.工作方式:由移交经办人负责审核(必须2人参与)。
二.审核范围:只对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移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三.审核内容:对鉴定会专家组的组成方式、人数、资格、专业、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医学会鉴定书送达时必须同时附有以下材料:
1.抽签结果(复印件需鉴定中心盖章)。
2.专家鉴定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单位(复印件需鉴定中心盖章)。
3.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复印件需鉴定中心盖章)。
4.表决结果(复印件需鉴定中心盖章)。
5.鉴定书(原件)。
四.讨论
1.实行集体讨论制。
2.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书。
五.工作时限:5日内审核结束。
调 解
一. 受理
必须是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
1.医患双方书面申请书。(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2.医患双方各自的调解意向。
3.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或医患双方商定的医疗事故的协议书。
二.审核
审核内容:双方申请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行政申请条件。
三. 调解
确定受理调解,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
四.制作调解书
1.完成调解会议记录。
2.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工作时限:15日内完成。
处 罚
一.确定为医疗事故后,有关医疗机构必须在15日内上报处理意见,确定责任人。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书面询问笔录。
三.对需处罚案件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合议,听证及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