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预防管理工作,提高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率,有效减少免疫预防针对性传染病发病,减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儿童健康,巩固本县传染病的防制成果,现根据市、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方案 》及《上海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补种技术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原则
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预防接种按《上海市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规范》执行,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实施。
按照市、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对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实施计划免疫范围内疫苗的免费免疫预防接 种。具体疫苗为:卡介苗、乙肝疫苗(2002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灰苗、百白破、麻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精白破疫苗。
在实施具体接种时,应根据外来流动人口儿童以往已接种情况开展续后接种工作。以往接种史以书面记录为准,接种记录的统计以接种剂数为准,必须按接种程序和时间间隔进行。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县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质量控制。
二、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程序
流动儿童按照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程序规定的疫苗起始免疫年龄、针次间隔和加强免疫的时间进行接种。
每年2月、9月份对新入学的学生各类疫苗接种史不明者进行补种,麻疹疫苗1剂,脊灰糖丸2剂,精白破疫苗l剂,流脑疫苗1剂;其他学生按补种程序接种。
联合免疫:一般情况下优先接种脊灰疫苗、麻疹疫苗,特殊情况优先接种季节流行疾病的疫苗。乙脑疫苗可与乙肝疫苗同时接种; 乙肝疫苗、麻疹、脊灰疫苗可同时接种;乙脑疫苗与麻疹或脊灰疫苗接种间隔2周以上。详细接种程序见表1及表2。
表1 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程序表
疫苗名称 基础免疫 加免
卡介苗1 出生
乙肝疫苗2 出生、1足月、6足月
脊灰疫苗3 2足月、3足月、4足月 1岁半、4岁
百白破疫苗4 3足月、4足月、5足月 1岁半
麻疹疫苗5 8足月 4足岁
乙脑疫苗6 1足岁(2剂间隔7-10天) 2足岁、5足岁
流脑疫苗7 3足岁 小学一、四年级
精白破疫苗8 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三年级
表2 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补种程序表
第一剂次 剂次之间的最小间隔
(最小年龄) 第1剂与第2剂 第2剂与第3剂 第3剂与第4剂
卡介苗(出生) -
乙肝疫苗(出生) 1个月 2月(且与第1剂间隔4月)
脊灰疫苗(2月龄) 1个月 1月 6个月
百白破疫苗(3月龄) 1个月 1月 6个月
麻疹疫苗(8月龄) 1个月
精白破(5足岁) 1个月 6个月
乙脑疫苗(1足岁) 7天 6个月
流脑疫苗(3足岁) 6个月
三、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补接种要求
根据“以往接种史以书面记录为准,接种记录的统计以接种剂数为准”的原则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补接种工作:
1.卡介苗:<3个月的儿童未免疫者可直接接种,≥3个月龄的儿童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者且无卡疤者须先作PPD试验,阴性者方可补接种1剂。
2.乙肝疫苗:<1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种全程免疫3剂(0、1、6月); >1岁儿童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全者,按免疫程序补全程免疫(第二剂与第一剂最小间隔1-2个月,第三剂与第2剂的最小间隔2个月,且与第1剂最小间隔为4个月)。
凡2002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外来流动人口儿童,一律予以有价乙肝疫苗接种。
3.脊灰疫苗:<1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种全程免疫3剂(每剂间隔1个月);>1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全程免疫3剂,免疫史不全者补全。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至少间隔6个月:
4.百白破疫苗:<l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种全程免疫3剂(每剂间隔1个月);>1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全程免疫3剂,免疫史不全者补全。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至少间隔6个月。>5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接种精白破2剂间隔1个月,无加强免疫史者接种精白破1剂。
5、麻疹疫苗:>8月龄儿童无免疫史者,补基础免疫接种1剂,>4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2剂,间隔至少1个月。
6、乙脑疫苗:>1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基础免疫2剂,间隔7-10天,1年后再加免1剂。免疫史不全或不详者补种1剂。
7、流脑疫苗:>3足岁儿童无免疫史者补接种1剂,小学一、四年级各加强1剂。
8、以上计划免疫范围内的疫苗免疫预防接种,一、二级医疗机构按物价收费标准,每人每针次收取注射器费及注射费。
四、掌握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底数,实行“居住属地管理”
外来流动人口儿童暂居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采用经常性与突击性(每季)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底数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已掌握的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预防接种管理应予“居住属地管理”,防止免疫空白的发生。
五、建立并完善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接种资料
对已掌握的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应及时建立免疫预防基础资料:
1、无《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应予发证,并收取《儿童预防接种证》工本费2元。
2、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建立《上海市预防接种记录卡》(即“小白卡”)、《外来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专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发证记录册》《预防接种现场记录册》,并按上海市免疫预防接种资料管理要求,认真、规范地管理、使用。
3、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在本县幼托机构、学校就读的,一律按上海市的统一规定,实行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