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无偿献血后的用血者,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无偿献血证书,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2、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3、有工作单位且无本人无偿献血证书者,凭本人身份证、本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单位盖章)、用血通知书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单位未完成献血任务,或本人未参加无偿献血,由单位或个人交纳用血互助金。
4、无工作单位且无本人无偿献血证书者,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其他无业证明、家庭成员无偿献血证书、用血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依据规定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
5、外国公民、华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身份证件、用血通知书,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6、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参照本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直接供血对象的,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
7、急救病人先用血,事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补办用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