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因病或因工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县劳动保障局保障科
通讯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联系电话:59628469
办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3、 伤亡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4、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与影印件);
5、 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企业章);
7、 外来人员就业证(影印件加盖企业章);
8、 其他有关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办理时效:
1、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