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副补”手续: 1、出生期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的本县常住户口的无业居民,凭帮困卡、劳动手册、“副补”转移证、“副补”发放卡、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组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按每月8元补贴发给。 2、市外迁入本县的离退休职工干部,凭常住户口薄、离退休证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组申请,根据原当地单位开回的回执联,按每月8元补发差额。 3、少数民族增发,对出生日期1979年底前的,如属发放范围,可凭户口薄注明的民族增发补贴。对出生日期在1980年——1995年的,凭户口薄、帮困卡增发补贴,如无帮困卡,增发补贴不发。
二、“副补”转回申办: 1、待业:职工因合同期满或辞职等原因回地区待业,凭单位签发“副补”转移证、劳动手册和帮困卡办理。 2、毕业: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副补”转移证、学校证明及本人帮困粮油供应卡办理。 3、个体歇业:凭歇业证明、劳动手册及本人帮困粮油供应卡办理。 4、其他对象:市外迁入、农转非、回国、复员及释放人员,在办理“副补”关系报入时,对其中参加工作及在大中专院校读书的,其“副补”转入单位、学校。对无工作的凭户口薄、劳动手册、本人帮困粮油供应卡办理“副补”发放手续。
三、转出手续申办: 1、就业:无业居民参加工作,凭“副补”发放卡办理“副补”转出手续,粮食部门签发“副补”通知单,由工作单位发放。 2、升学:学生升入大中专院校、高职、技校,凭“副补”发放卡、入学通知书办理“副补”通知单,由工作单位发放。 3、迁出、出国、参军、死亡等对象,凭户口薄办理“副补”迁出或注销手续。
四、“副补”发放期限: 粮食部门发放“副补”期限:上半年度1月至6月,下半年度7月至12月,居民在发放期限内领取“副补”。如超过期限,对有特殊原因的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三个月内(即上半年9月底前,下半年至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可照顾领取,超过三个月不再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