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公积金管理
办事机构:崇明公积金运用中心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18号
联系电话:(021)59621808、(021)5961015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住房公积金缴交对象范围: 1、非农户口; 2、除城镇个体工商户外的本市所有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交: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和房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原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土管部门大修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4、离休、退休:凭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凭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7、死亡或宣告死亡:凭派出所或法院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办理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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