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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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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公积金管理

  办事机构:崇明公积金运用中心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18号

  联系电话:(021)59621808、(021)5961015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住房公积金缴交对象范围:
  1、非农户口;
  2、除城镇个体工商户外的本市所有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交: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和房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原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土管部门大修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4、离休、退休:凭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凭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7、死亡或宣告死亡:凭派出所或法院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办理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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