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四金”(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公积金)及时足额征收上解。根据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九号公告);市府办公厅《实施细则》(市府办1998第57号文);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金1998第8号文)以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沪公积金发1999第54 号文)。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对“四金”的征管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四金”的缴费(包括集体和个人的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职工所在单位为缴费单位,企业农转非职工以本人为缴费单位(以下统称为缴费单位)。
二、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数额进行缴费,有条件的缴费单位可在年初或季初一次性交清。
三、缴费单位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四金”的,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款的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四金”征管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经办工作人员故意少征、不征、漏征、挪用等致使资金流失或者造成损失,按上级的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