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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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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劳力管理所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
  电话:021—5962848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办理对象:凡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除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和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之外,都要按规定参加这一保险。
 
办理手续:
  1、在2002年9月1日前已经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如果要继续使用,应当在9月1日起30天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如果在9月1日以后第一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该单位第一次进入本市施工的,则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如果是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如在社区设摊贩卖生活必需品),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缴纳保险费及金额:
  1、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也就是说,每一次缴费要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截止到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2、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上年度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5%×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总人数。(其中计算外来施工企业的缴费额时,要将公式中的12.5%更换成7.5%)。
  3、无单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费=上年度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5%。
 
综合保险待遇及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具体享受待遇如下: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办理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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