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办理机构: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县劳动保障局保障科)
办理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联系电话:59628469
申办对象:
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的对象: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办的对象:
1、因病、非因工负伤要求作提前退休(退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委托鉴定。
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的对象:
1、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除为办理提前退休等社会保险手续要求作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外其它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3、委托鉴定。
申办材料:
1、《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单位填写)。
2、《上海市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
3、被鉴定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精神病、低能等患者需家属签名)。
4、完整的病史和所患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
5、因工伤残、重伤者,需提供原始事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结论批复、各种有关原始病历、每次断治疗结论、证明书等。轻伤单位认可即可。
6、因交通事故者,需提供工伤认定资料,还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7、职业病患者和办理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直接报市劳鉴委审批。
办事程序:
1、企业按鉴定性质备齐所需的材料后报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委员会办公室约定医疗检查日期到指定医院作门诊医疗检查。
2、医疗检查结束后,由县劳鉴委办公室安排被鉴定人面检。
3、鉴定审核完毕后,由县劳鉴委办公室通知所在单位来领取鉴定结论。
4、被鉴定人或企业对劳动鉴定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在收到鉴定结论起十五日内,到安远路45号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办事时限:
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鉴定结论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服鉴定结论,可从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收费标准:
每起劳动鉴定案件为叁佰伍拾元整。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94)第237号]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2号)。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