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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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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崇明县救助管理站
 
  办理地点:崇明县草港路2800号
 
  联系电话:69678197
 
  管辖职责:
  对本县区域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管理。
 
  救助范围: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街头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内容:
对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生存条件,满足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食物和住处,以及返乡的乘车(船)凭证。

  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救助工作程序:

  (一)受理。求助人员自行或由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后,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条件、救助内容和救助期限,并按照求助自愿原则,对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受理;不愿意接受救助的请其离站。

  (二)询问。救助站工作人员根据求助人员提出的救助申请,向求助人员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求助人员应如实提供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等情况。经询问,对初步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予以救助;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不予以救助,并告知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

  (三)核查。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提供的姓名、户籍、住所,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等基本情况分别与当地公安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当地民政部门联系核查;对求助人员提供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等情况,直接与其亲属联系;对求助人员自述的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等情况,通过仔细询问了解,并对求助人员随身物品情况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

  (四)登记。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询问、核查的有关情况,逐项填入《受助人员登记表》,并提出承办意见。对求助人员需统一保管的随身携带物品和需收缴的违禁物品分别予以登记后,承办人、受助人员和证明人需分别签字。

  (五)管理。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按照作息、学习、卫生等制度进行集中管理。

  (六)处置。受助人员在救助期限内要求离站的,应事先填写《受助人员离站申请表》。自行离站的,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并由批准人核准;受助人员要求由亲属、单位领回的,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帮助受助人员联系其亲属、单位,并由受助人员亲属、单位填写《受助人员领回单》后在救助期限内领回。受助人员亲属、单位不愿意来站领回受助人员或在救助期满后未将受助人员领回的,由受助人员重新选择离站方式;受助人员要求资助回乡的需填写《受助人员购票申请表》,由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就近火车(轮船)站点购票,并将取票凭证和《受助人员上车证明》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持取票凭证自行到铁路上海站(轮船售票处)指定窗口取住所地车船票,并持《上车证明》上车返乡。
 
  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第24号令)

  投诉监督:
  受助人员对救助管理站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崇明县民政局纪委、崇明县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59629141、59622676。上海市民政局投诉电话:6321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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