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三、许可申请条件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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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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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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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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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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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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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2 |
粘贴在申请(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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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位)证书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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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位)认可证明 |
复印件 |
1 |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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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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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信息登记)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
复印件 |
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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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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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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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二)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地址:中山南路865号,邮编:200011,电话:63650292);
上海市财政局第七分局(地址:建国中路31号,邮编:200025,电话:64459814);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编:201900,电话:54041070、54040642、54045871);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申请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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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财政局 |
指定的受理场所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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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财政局 |
崇明县财政局 |
崇明人民路60号 |
202150 |
69613740 |
八、其他事项
(一)注册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并提交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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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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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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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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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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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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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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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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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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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二)变更信息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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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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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1 |
|
|
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如无其他变更事项,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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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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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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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事项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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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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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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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三)调转
1.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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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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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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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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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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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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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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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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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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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2.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3.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四)遗失补证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填写补证登记表,持以下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经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查无误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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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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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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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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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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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补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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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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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崇明县财政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5.《限期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