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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小型汽车驾驶证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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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小型汽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申请恢复报考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大柏树考试场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大柏树考试场
  地址:中山北一路1101号
  电话:65168168转54555
 
办理时间: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大柏树考试场
  周一至周五: 8:30~16:00
 
办理时限:对提供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场给予加盖“恢复报考”审核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场告知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办事条件:
  在2003年9月1日前,因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居民,其持有的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准驾小型汽车驾驶证被注销,但是注销期距2003年9月1日未满二年的,可申请恢复报考小型汽车驾驶证。
 
申办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二)有效的本市暂住证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三)提供数码照片,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五)到车辆管理所驾驶证受理窗口打印电脑检索单,加盖“恢复报考”审核章后,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学校)报名;
  (六)考试项目:
  1、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
  2、场外道路驾驶
  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准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初领日期按原日期签注)。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学习驾驶证    2元/本  沪价涉[92D91号;
  磁卡式驾驶证  15元/本  沪价费(1994)第264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120元  沪价行(1997)第140号
  (含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办理依据:公安部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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