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机动车过户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
地址: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
电话:58123456
2、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宣传科
地址:崇明县城桥镇育麟桥路297号
电话:69620708
3、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安亭镇曹安路5551号
电话:59572266
2)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907号
电话:62166720
3)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沪闵路5782号
电话:64987265
4)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
电话:38960033
5)上海市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安亭镇曹安路5555号
电话:59572340
6)上海市崇明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93号
电话:59611157
办理时间: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
周一至周四: 8:30~18:00
周五:8:30~15:30
2、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宣传科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15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一周办结。
办事条件:
1.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3.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4.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及“被盗抢”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5.右方向车辆,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申办材料:
1.过入方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到崇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宣传科车管窗口领取,按表格反面要求填写,单位车辆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表(副表)》(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参见“抽取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5.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和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6.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
2)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需过户的,应先变更使用性质,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
3)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车辆(黑牌或2字号牌),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过户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
4)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5)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三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日期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起算。
6)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 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五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7)本市公安系统“警”字号牌和“沪O”号牌的车辆过尸,须经市局后保部装备处批准。
办理程序:
1.车主携带所需材料至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2.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3.以下情况过户,无须进交易市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并至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受理9号窗口受理。
1)人民法院调解、载定或者判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凭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国家机关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凭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收费标准:行驶证10元/本
收费依据:计价格[94]783号
办理依据:公安部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