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新生儿申报户口
办理机构: 公安各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至周日(8:30—16:30)
办理时限:备齐的申办材料正确无误,当场办结。
办理对象:新生婴儿
申报条件:
1、夫妇双方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2、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申办材料: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申报所需的材料到父或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沪公治通(2003)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