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依法治镇,切实加强全镇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雇主、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二、凡18-49周岁的外来男女公民,在到单位15天内必须出具国家统一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和《暂住证》,并由单位统一到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则将《暂住证》交镇计生办加盖限期补办章,限时一个月。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
三、任何单位严格禁止使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外来育龄人员。对擅自使用未在《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加盖合格印章的外来人员,对该单位将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其标准是每使用一人罚款500元。对提供住宿的房屋出租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