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再生育子女办理
办理机构: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县各镇(乡)、场人民政府(社区办)负责受理]
办理依据:《条例》
办理地址:城内学宫路5号
邮政编码:202150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电话:39622209
申请主体:符合《条例》第25、26、27条规定的夫妻
申报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申请的基本材料(必备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3、相关证明材料(选择材料):
(1)《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2)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3)《革命伤残军人证》
(4)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5)合法收养证明
(6)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办理手续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再生育告知书的退回和注销:
1、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2、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3、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4、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办理期限:镇(乡)、场人民政府(社区办)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镇(乡)、场人民政府(社区办)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投诉监督:
投诉电子信箱:cmfpc@hotmail.com
投诉电话:69695872
投诉部门: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内学宫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