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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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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要求补发的,可申请补发。补发办法如下:
 
  1、补发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补发程序;由婴儿监护人持乡计生委证明为计划内生育、婴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该婴儿未申报户口、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至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前往市优生优育办公室(延安西路379弄3号)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
 
  5、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不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申报户口、出国等需要,要求补办的,在准备了第4项的前提下由妇幼保健院根据病案记录另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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