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2006年度排污申报注册登记工作,于2005年10月24日至2006年1月15日之间进行,凡向环境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到崇明县环境保护局(城桥镇东门路78号北楼101室)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如逾期未申报,将依法严肃处理。
崇明县环境保护局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