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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防办制定的崇明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崇府办发 〔 2003〕55 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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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民防办制定的《崇明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崇明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

一、前 言

  1-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本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高标准、前瞻性、可操作,与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减灾管理体系,为全县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创造条件。

  1-2编制目的
  根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对岛内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共享、机制优化、科学合理的应急防范体系。形成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减灾综合能力。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增强干部群众居安思危的意识,提高市民自救互救能力,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融入减灾工作中。
  1-3-2以防为主原则。把防灾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6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处置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减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重大、特殊灾害事故外,一般灾害事故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平战结合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减灾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救援方式和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1-4编制依据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2《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防洪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1-4-3《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1-4-4《上海市崇明县总体规划》(1999—2015)。
  1-4-5《上海市崇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二、减灾工作概述

  2-1区域概况
  2-1-1功能定位。逐步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综合性都市生态示范区,建成上海美丽的后花园,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名副其实的生态岛。
  2-1-2自然特征。崇明位于长江入海口,东临东海,南与宝山、嘉定隔江相望,北和启东、海门带水为邻,为冲击沙洲,总面积1200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229.25公里。地势平坦,海拔高程为3.3—4.4米。境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水面积覆盖率为10.51%,河道总长(村级骨干河道以上)1931.84公里。崇明位于北纬31度27分--31度51分,东经121度10分--121度55分;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均气温15.3℃。
  2-1-3社会特征。全县现有14个行政镇、乡,4个市属农场,户籍人口63.3万人,人口密度约为558人/平方公里,其中城桥镇人口密度为1626人/平方公里。

  2-2灾害事故现状与趋势
  2-2-1主要灾种。对崇明地区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热带风暴、暴雨、风暴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震灾害;主要人为灾害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和生命线工程事故。(详见表一、表二)
  2-2-2灾害特征
  复杂性。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相互交叉作用,经济发展、人口素质、管理水平等成为诱发灾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人为性。人为因素致灾是本地区灾害的显著特征,并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成为崇明灾害防范的重点。
  多样性。崇明既有自然灾害,又有人为灾害,常见的、多发的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威胁的有19种。
  2-2-3发展趋势
  “十五”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岛外交流的进一步密切,一些重大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致灾种隐患也会不断出现。
  各主要灾害的排列顺序不会发生明显变化,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仍将是三大人为灾害事故。汛期的台风、大暴雨和风暴潮仍将是主要的自然灾害。随着全球性气候变暖,在未来若干年内海平面将有一定程度上升,海塘防汛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这个因素。
  地震、环境灾害是主要潜在的灾害隐患,除造成重大的直接损失外,还能形成次生灾害高发的宏观背景,加大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频率和规模。
  可能危害崇明的新致灾源主要有:在信息化程度迅速提高的背景下,雷击将会对科技信息产业、高智能设施、金融、通讯等要害部门带来新的灾患;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可能造成变异疫情流入频率高、流行性传染病易发的疫情新特征。

  2-3减灾基础建设方面
  2-3-1法制建设。防灾减灾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出台,《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加强综合减灾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3-2预测预警。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地震、气象、防汛、交通等灾害事故监测预报网点设置更趋合理,预测预报能力不断增强,准确性有所提高,预警强度和时效性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防灾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3-3应急准备。“九五”期间已拟定了主要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0年制定了《崇明县防灾减灾“十五”计划和到2015年规划》,应急、救灾装备逐步更新;以消防为主体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救、防汛、民防等救灾体系初步形成,现代化装备水平有所提高,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至2000年底,全县14个镇、乡,6个委、局都已经建立了民防办公室,初步构成了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属地管理的基础。
  2-3-4减灾宣传。宣传培训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学生为主体向全社会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高,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一步增强。

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

  3-1减灾组织网络
  3-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崇明县减灾领导小组”,作为本县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的减灾工作。
  3-1-2崇明县减灾领导小组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减灾对策,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县减灾工作;指导全县减灾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全县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有必要时,决定启动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并实施组织指挥。
  3-1-3县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减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县减灾办公室主任由县府办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民防办主任兼任,其机构设在县民防办。县减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县减灾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全县减灾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灾种管理工作和主持灾种条线会议;组织、督促、检查本县减灾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本县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本县减灾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减灾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维护和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中心建设,根据县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中心(人民路68号2号楼地下)并负责其运作和相关保障工作。
  3-1-4县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减灾专家组,其主要成员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与行家。县减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县减灾领导小组内设灾种协调机构,主要有防汛指挥部、防火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抗震委员会。作为过渡,目前这些机构仍分别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承办相关业务,今后根据县减灾领导小组的决定逐步归并。
  3-1-6灾种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相互协调,强化全县测、报、防、抗、救、援的整体优势。
  3-1-7各镇乡、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减灾工作部门和职责,强化机制,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减灾工作。
  3-1-8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要重视减灾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完善社区减灾基础建设,抓好社区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

  3-2先期应急处置
  3-2-1建立常设的崇明县应急联动中心,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县的灾害事故实施先期处置。
  3-2-2崇明县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县范围内的日常各类灾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专项工作需要时,也可依托县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3-2-3崇明县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县公安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县减灾领导小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上级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灾害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县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县减灾办、县应急联动中心和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的领导协助指挥并具体实施组织。
  3-3-3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县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指挥部决定赶赴指挥部,参与辅助决策和参谋作业并负责相关保障部位的运作。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
  3-4-1根据县领导的决定,指挥场所可开设在相关部门,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等组成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指挥。
  3-4-3县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在特大、特殊灾害事故需要时负责组织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转入地下指挥所,展开指挥工作。
  3-4-4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市公务网等网络,与网上有关部门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县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县应急联动中心、灾害事故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的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县领导随时能在各个指挥场所紧急调用全县的灾害信息和救灾资源,实施指挥。
  3-4-6在条件具备时,建立县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担负灾害事故现场的信息、通信保障,通过多种手段实现灾害事故现场和指挥部间的音频、视频、数据的实时传输。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3-5-1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之后,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应急联动中心,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395等报警电话和各种途径报告灾害事故信息。今后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农场、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以及110、119、120等应急救援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根据职责和相关预案展开应急救援行动,并迅速向县减灾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3-5-3县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
  3-5-4县减灾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要对灾情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向县减灾领导小组领导提出紧急处置建议。
  3-5-5发生跨区域性灾情时,先行行动的部门和单位要与毗邻单位取得联系,主动协调,通报灾情,相互沟通,确定主从关系。

  3-6应急救援行动
  3-6-1灾害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镇、乡政府(农场)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处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崇明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分预案汇编》规定,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未完成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实施前期处置,控制灾情,果断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的连锁反应。
  3-6-4发生特大灾害事故和必要时,县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应立即赶赴现场,开通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县领导的决策和意图统一指挥调度全县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5必要时由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请求驻崇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3-7应急指挥决策咨询
  3-7-1县减灾办公室要依据本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一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3-7-2县减灾办公室平时要及时将各类灾害事故的信息进行集成,综合分析处理,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应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建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为主的紧急指挥平台,为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县领导及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8-1根据紧急救援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由所在地镇、乡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县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和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的疏散及安置工作,安抚民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县减灾办公室和县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镇、乡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确定。需要时,县政府领导和减灾专家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参加现场指挥工作。抢险工作指挥由消防等单位主管、责任单位领导担任。
  3-8-4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
  3-9-1为了确保全社会的稳定,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按灾害事故的影响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之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3-9-2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县委或县政府派员到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协助市新闻办,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指导。

  3-10灾情解除
  3-10-1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县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并抄报县减灾办公室、县应急联动中心。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原规定执行。
  3-10-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

  4-1信息保障
  4-1-1由县减灾办公室会同县信息委,着手建立全县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开展和加强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开发研制全县灾害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县减灾办公室负责全县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职能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县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县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县减灾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要利用综合管理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职能部门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县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领导随时调用。

  4-2通信保障
  4-2-1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4-2-2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频点的800兆无线通信为主;救灾现场与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应以移动式应急通信车为枢纽,实现现场与指挥中心音频的双向传递;当通信干线中断时,应尽快利用光缆迂回或现有的微波通信设施,保障对外通信;必要时,可随时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2-3县电信局负责全县应急通信的组织和维护保障;县减灾办负责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中心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灾害事故所在地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3指挥技术保障
  4-3-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2要随时跟踪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加强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不断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3县减灾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县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县信息委负责信息、通信专业管理与技术支撑。
  4-3-4紧急处置指挥决策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4工程保障
  4-4-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维护;形成燃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态下的维护机制;注重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建设,提高城镇的备灾抗毁能力。
  4-4-2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加强管理、维护和及时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燃气、水、电的供应作出调整,以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确立的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要设立标志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
  4-4-3县建委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县地震办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检查、监督全县海塘、骨干河道、排涝泵站等防汛工程及供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县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县农委负责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县建委、崇明电力公司负责燃气、电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
  4-4-4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市、县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设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适应“紧急撤离、快速疏散、避开危险”的需要,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5队伍保障
  4-5-1要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覆盖全县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县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4-5-2公安、消防、医救是本县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工作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县性特大灾害,驻崇部队和武警应积极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
  4-5-3公安、消防、医救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灾队伍。各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救援能力要定期向减灾领导小组报告。
  4-5-4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防灾救灾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执行任务能力,确保队伍遂行和完成抢险任务。

  4-6交通保障
  4-6-1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为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通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队伍进行道路抢修,保持道路设施良好。必要时应紧急开通水上运输,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4-6-3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4-6-4应急交通保障必须要保证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应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
  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要按“分级救治”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实行救护。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医疗救护队伍要进驻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伤员运出危险区后,按伤情轻重转入各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4-7-3县卫生局负责紧急处置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县医疗救护站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和其他救援组织要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群众性卫生救护和专业队伍医救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院前急救要按半径1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17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建立。
  4-7-5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包括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城市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8治安保障
  4-8-1灾害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基层政府、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灾害事故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
  4-9-1建立健全本县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政府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出现不足或失效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周边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本县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随时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物资。
  4-9-3县发展计划委、县商委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中药品的储存、供应由县卫生局和县供销社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县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
  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县及镇、乡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指用于县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及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备费支出;其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在县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5-1减灾科研
  5-1-1加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科研工作。县减灾办公室会同县科委协调全县紧急处置科研工作。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性能调研和配备。
  县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调研和配备;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应应急防救技术装备采购和配备。
  有关部门尽快调查,摸清全县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全县的需求量,制订崇明县减灾技术装备的配备计划。
  根据崇明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当前应加强移动式、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应急指挥交通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

  5-2减灾教育
  5-2-1干部减灾教育。减灾教育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县委党校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开设减灾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根据其性质和需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县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条件许可时,县减灾办应设立减灾培训基地,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镇、乡(园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公民防灾知识教育。
  5-2-3学校减灾教育。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系列教育。按照市教委和市减灾办公室制定的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进行。
  县教育局会同县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县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
  5-3-1灾情应急发布。重大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报县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3-2由县减灾协会编写年度减灾报告。 年度减灾报告规范名称为《××××年崇明县减灾报告》。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估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本年度灾害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减灾报告经县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通报。

  5-4 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5-4-1组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社区组建民防、红十字志愿者队伍。
  县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指导和支持。各镇、乡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必须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保安队伍作用。全县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灾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县减灾办公室负责全县综合性减灾演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镇、乡(园区)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减灾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提高救援能力。

六、说 明

  6-1灾害等级
  灾害事故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崇明县灾害事故预案汇编》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规定,死亡 3人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
  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政府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县民政局会同县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评估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减灾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预防和监控工作。
  6-2-5各镇、乡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根据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
  6-3-1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社会救助的比重要逐渐加大,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要逐渐增加。
  6-3-2建立崇明县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救济需求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6-4灾害保险
  6-4-1保险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要重视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提高市民的风险忧患意识,鼓励单位和民众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6-4-2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对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家庭发送保险建议书,提供减灾设备,支持保险企业的减灾工作。

  6-5预案管理
  6-5-1本县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各镇、乡政府,都要认真组织制定相应预案,报县减灾办公室备案。
  6-5-2结合崇明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修改,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县应急联动中心依据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处置预案。
  6-5-4 本预案由崇明县减灾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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