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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监委关于对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勤政廉政情况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 〔2003〕42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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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监委《关于对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勤政廉政情况监察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对县级行政机关

         实施勤政廉政情况监察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力度,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决定对县级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监察工作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健全勤政、廉政评价监督机制,通过检查、测评,客观、公正地反映当前县级行政机关作风建设现状,找出存在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为实现崇明的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监察范围和内容

  (一)监察范围
  列入本次监察范围的主要是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为:县府办、计委(物价)、经委、农委、建委、商委(粮食局)、科委、监委、计生委、国(集)资办、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局(体育局)、交通局、水务局、房地局、规划局、环保局、旅游局、统计局、民防办等28个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察内容
  1、依法行政情况。主要监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办事。
  2、政务公开情况。主要监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过程中是否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和方便办事、有利监督。
  3、办事效率情况。主要监察行政机关工作中是否按规范程序、时间要求、承诺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
  4、清正廉洁情况。主要监察廉洁规定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有强行推销、摊派、乱收费等行为或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现象。
  5、服务意识情况。主要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察方法和标准

  (一)监察方法
  1、本次监察采用监察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方式上主要采用发放监察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为:各乡镇,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同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有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参与评议。

  (二)监察标准
  1、等级标准共分五档,依次为:⑴满意;⑵比较满意;⑶一般;⑷不满意;⑸很不满意。
  2、等级量化标准依次为:⑴满意为20分;⑵比较满意为16分;⑶一般为12分;⑷不满意为8分;⑸很不满意为4分。

四、时间安排

  9月下旬,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10月初,发放调查问卷。
  10月中旬,全面回收调查问卷。
  10月底,统计分析调查数据,并上报统计结果和向各单位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崇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发动,积极参与自评和互评。

  (二)实事求是评价,客观公正反映
  开展对县级行政机关的效能监察,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要提出存在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直接参与这次活动的对象,更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本部门工作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增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同为促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做出贡献。

  (三)注重监察实效,及时督促整改
  对县级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情况开展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主动结合并介入政府具体工作的一种尝试,其目的是要加强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介入,积极对待。尤其是监察评议列后三名的政府部门,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抓紧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监察部门。县监察部门一定要结合当前崇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注重监察工作实效,客观分析各部门反映的机关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并狠抓长效管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应有作用。

                                    崇明县监察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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