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制定的《关于本县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县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地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37号通知精神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消防安全工作实际,从今年8月至10月,本县将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为重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县建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县长马乐声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秦文新、县公安局副局长秦新新、县安监局局长仇新涛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商委、教育、文广、民政、旅游等部门和城桥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防火监督科,联系电话:59613701,59611039-60520),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执法处理等工作。各乡镇、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公安局、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局、民政局、旅游局、商委等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饮场所。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的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被占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以及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此外,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消防和安监部门抽查、上级督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乡镇、各行业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要求明确。广泛宣传和印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通告》。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9月20日)。一是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 技术规范以及专项治理通告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各条、块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检查验收和治理。检查验收要全面周到,认真登记,做到摸清底数,一个不漏;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对自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单位,要依照法律追究法人代表和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检查验收后,各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向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三)集中治理阶段(9月21日-10月15日)
由专项治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执法部门,会同教育、卫生、民政、商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抽查中发现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中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中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中问题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以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
5、对拒不接受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此外,在抽查中如发现条、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检查疏漏马虎,治理软弱无力或隐情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督查总结阶段(10月15日-10月30日)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理清人员密集场所情况,整理各类表格、总结、汇报等材料,迎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市政府督察组的督查。
五、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整改主要由专项治理范围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对治理单位的调查、登记、检查治理以及督促整改由以下单位负责。
1、全县所有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
2、全县所有医院、卫生院由县卫生局负责。
3、全县所有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由县文广局负责。
4、南门地区所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县商委负责。
5、全县所有旅游定点(星级)的宾馆、饭店由县旅游局负责。
6、全县所有养老院由县民政局负责。
7、各乡镇范围内所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中小旅馆、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及其员工集体宿舍由所在乡镇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
8、全县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抽查监督、执法处理等工作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
9、其他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抓好自查自改工作。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安监、教育、卫生、民政、商业、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在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既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又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联合解决重大问题,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所属单位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
(三)广泛宣传。
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各单位也要通过拉横幅、贴标语、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严肃法纪。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狠抓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投入治理工作;要切实抓住宣传发动、自查整改、检查验收等环节,抓好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在专项治理中,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加强总结,研究对策,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从源头上加以防范,跟踪督查,防止反复。
崇 明 县 公 安 局
崇明县安全生产监察局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